發表時間:2014-07-12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燃氣輸配和供應系統中的防塵防毒技術措施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向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采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作為燃料使用的城鎮燃氣運營維護系統中粉塵和毒物危害控制的工程技術和管理。焦化廠、天然氣凈化廠等燃氣生產系統的粉塵和毒物危害控制可參照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8958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 11174 液化石油氣
GB 11651-2008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3612 人工煤氣
GB 13733 有毒作業采樣規范
GB 17820 天然氣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28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 50183 石油天燃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 50494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鎮燃氣 city gas
由氣源點,通過城鎮或居住區的燃氣輸配和供應系統,供給城鎮或居住區內,用于生產、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GB 50494燃氣質量要求的氣體燃料。城鎮燃氣一般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GB50494-2009,定義2.0.1]
3.2
燃氣輸配和供應系統 gas distribution and supply system
由氣源點、輸配管網和用戶設施三部分組成。氣源點指人工制氣廠制氣或天然氣從干線進入城市管網的配氣站(又稱門站)。輸配管網是氣源到用戶之間的一系列燃氣輸送、分配和儲存設施,包括管網、儲氣庫(站)、儲配站、調壓站、調壓箱(或柜)等。用戶設施由燃氣調壓器、入戶管、燃氣表和燃燒器具等組成。
3.3
城鎮燃氣設施 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鎮燃氣生產、儲存、輸配和供應的各種設施(含其附屬安全裝置)和用戶設施。本規范不包含燃氣生產系統設施。
[GB50494-2009,定義2.0.2]
3.4
燃氣危險作業gas dangerous operations
燃氣在泄漏狀態下或管網設施在帶氣狀態下進行施工、維修、搶修的動火作業。
3.5
閘井作業underground work
指進入燃氣(缸)閘井內操作、檢查、維修燃氣管線、閥門或其它地下燃氣設施的作業活動。
3.6
燃氣場站 gas station
城鎮燃氣的接收、儲配、調壓、灌裝、瓶裝等場所。包括天然氣的接收站、氣化站、儲配站、調壓站、加氣站、瓶組供氣站等;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包括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和混氣站、氣化站、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等;人工煤氣的接收站、儲備站、調壓站等。
3.7
加臭劑odorant
一種具有強烈氣味的有機化合物或混合物。當以很低的濃度加入燃氣中,使燃氣有一種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氣在達到其爆炸下限20%或達到對人體允許的有害濃度時,即被察覺。
[GB50028-2006,定義2.0.6]
3.8
帶氣作業gas work
指燃氣管道和設備在有壓力且有燃氣的情況下進行的作業。包含管線連接、切改、用戶設施的通氣、復氣和更換設施等。
4 基本要求
4.1城鎮燃氣工程的設計應符合GB 50028中的相關要求。輸配和供應系統采用的燃氣質量應符合GB11174、GB13612、GB17820中的相關要求。城鎮燃氣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應符合GB 50494的相關要求。
4.2城鎮燃氣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采取防治措施,控制在燃氣危險作業、閘井作業等有限空間作業以及場站設備設施的運行維護作業中可能接觸的粉塵和毒物的濃度,使其控制指標符合GBZ 2.1的相關要求。
4.3城鎮燃氣企業在可能發生粉塵或有毒物質逸出的場站,應加強密閉,避免或減少人員直接操作,并應結合工藝流程采取通風凈化措施。
4.4 城鎮燃氣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的塵毒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5 城鎮燃氣企業宜優先選擇先進的工藝和設備,進行無毒或低毒的工藝和設備研發,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對粉塵和毒物危害進行監控及綜合治理。
5 場站選址與布局
5.1 場站站址的選擇應根據周邊環境、地質、交通、供水、供電和通信等條件綜合確定,并應滿足系統內防塵防毒設施設計的要求。
5.2 場站內的生產區(包括儲罐區、調壓計量區、加壓區等)和輔助區應分開布置, 出入口設置應符合緊急事故發生時人員疏散的要求。
5.3 場站內控制操作室應單獨設立,且應設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燃氣集中放散裝置宜設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4 城鎮燃氣門站宜設置測定燃氣組份、發熱量、密度、濕度和各項有害雜質的檢測裝置。
5.5場站內作業區的外圍宜根據燃氣設施的總體布局和當地的氣候、土壤條件,并按照GB50028和GB50183的相關要求進行綠化。
6 燃氣作業過程中的塵毒危害
6.1在城鎮燃氣輸配和供應系統中,塵毒危害主要來源于燃氣作業過程中的燃氣危險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場站設備設施運行維護作業以及燃氣突發事故的搶險作業,見附錄A表。
6.1.1 在燃氣危險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粉塵及燃氣或有毒物質的逸出,如燃氣引入口帶氣通堵作業,用戶通(復)氣作業,更換引入口閥門作業等。
6.1.2 在進行燃氣有限空間作業時,可能發生缺氧窒息或中毒事故。
6.2燃氣場站設備設施運行維護作業可能存在塵毒危害的過程包括燃氣脫硫、加臭、置換、吹掃、除塵等作業活動。
6.2.1對硫化氫含量超過規定值的人工煤氣進行更換脫硫劑作業時,會逸出粉塵、硫化物及少量燃氣。
6.2.2 在加臭劑使用和儲存過程中,存在有機物揮發的危害因素。
6.2.3 根據過濾器的壓力級制、氣源種類、下游設備的情況等對天然氣和人工煤氣接收站的除塵設備(如過濾器)進行清理時會產生粉塵。當天然氣含塵量和微塵直徑超過規定值時,應進行除塵凈化。
7 塵毒防護措施
7.1通用規定
7.1.1 燃氣場站內應在可能接觸粉塵和毒物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說明其危害性、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要求,且應符合GBZ158和GB2894的要求。
7.1.2 城鎮燃氣場站內燃氣放散裝置的設置應保證放散時安全和衛生的要求。不應在廠房內直接放散燃氣和其他有害氣體。
7.1.3 燃氣場站內可能發生粉塵和毒物泄漏的場所,應設置防爆型通風裝置。
7.1.4 在管道安裝結束后,應進行嚴密性試驗和管道吹掃,并應符合GB11174、GB13612、GB17820的規定。
7.1.5對各類管廊及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通風不良的場所的燃氣管道,應設置事故通風、燃氣泄漏的自動報警及通風聯動裝置。
7.2 帶氣作業
7.2.1在從事燃氣危險作業時,在可能存在燃氣危害作業的區域內,作業人員應佩戴防毒面具或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7.2.2在用戶通(復)氣作業或用戶搶修作業時,應根據燃氣泄漏程度確定警戒區并設立警示標志。進入警戒區的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具,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
7.3 燃氣有限空間作業
7.3.1在燃氣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宜設置固定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對于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報警裝置的條件時,應為作業人員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裝置。
7.3.2 在進行燃氣閘井等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測氧儀、有害氣體檢測儀和隔離式空氣呼吸器等,并定期進行校驗。
7.3.3進入燃氣密閉空間(設備內)進行檢查、檢測、檢修等作業時,應切斷氣源,對設備內進行徹底置換,并對內部有害氣體含量和氧含量檢測達標后,方可進入。
7.3.4檢測燃氣閘井內氧氣濃度時,應將帶抽氣泵的測氧儀吸氣管深入到井內中下部。井室內氧氣含量≤19.5%時,不準許下井,應進行通風處理,同時應檢測井室內燃氣或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
7.4 場站設備設施運行維護作業
7.4.1 在更換脫硫劑及清理脫硫裝置的作業現場,應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裝置。
7.4.2 城鎮燃氣管道中的加臭劑濃度添加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選用加臭劑應采用無毒或低毒的加臭劑,不應對人體有害。加臭劑的燃燒產物不應對人體呼吸系統有損害。
燃氣加臭設備應滿足GB 50028的要求,以防止藥劑泄漏造成的人身傷害。
7.4.3 進行燃氣置換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熟悉作業方案,熟練操作各種設備及儀表,并檢查儀表的完好性及有效性。作業中,應實時監控站場和各放散點儀表的壓力值,并在現場設置含氧量測試儀、有害氣體含量測試儀。當發生壓力值超過方案要求、閥門設備出現燃氣泄漏等不正常情況時,作業人員應按置換作業方案及應急預案要求進行操作。
7.4.4 作業人員在清理過濾器前,必須先將殘留燃氣置換干凈,并及時進行有毒有害物質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開展除塵工作。
8 個體防護措施
8.1 城鎮燃氣企業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塵毒危害防護用品及設施,并對塵毒危害防護用品及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
8.2 城鎮燃氣企業應按照GB11651的要求及企業的實際工作情況為接觸塵毒作業的人員配備個體防護用品,參見附錄B表。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應考慮使用場所的有毒有害因素,應符合GB18664的相關要求。
- 進行燃氣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正確佩戴隔離式空氣呼吸器,正確使用測氧儀、有害氣體檢測儀。
- 進行清理過濾器、更換脫硫劑等有害作業的人員應正確穿戴相應的防塵服、空氣呼吸器。進行加臭作業的人員宜穿戴耐腐蝕性和耐油的個體防護服。
8.3 城鎮燃氣企業應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
9 管理措施
9.1 城鎮燃氣企業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9.2 城鎮燃氣企業應建立健全塵毒職業危害防治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包括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9.3 城鎮燃氣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9.4 城鎮燃氣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塵毒危害及其后果、塵毒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城鎮燃氣企業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9.5 接觸塵毒作業與管理的人員應進行上崗、換崗以及長期停工后復崗前的防塵防毒知識的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9.6 城鎮燃氣企業每年應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要求、崗位和環境中存在的塵毒危害因素和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以及應急處理辦法。
9.7 燃氣危險作業應執行審批制度,制定作業方案。方案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
10 職業健康監護
10.1城鎮燃氣企業應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
10.2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城鎮燃氣企業應按照GBZ188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
10.3城鎮燃氣企業不應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0.4城鎮燃氣企業應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11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11.1 城鎮燃氣企業應針對產生塵毒的作業場所,按照AQ/T 9002及地方相關要求制定粉塵、毒物突發事故的專項應急預案,預案應考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明確應急處置方法。
11.2 城鎮燃氣企業應在有毒有害作業區域中易取放處設置有效的應急用空氣呼吸器和化學防護服,并配備快速檢測儀器。同時,應配備防止擴散的設備設施。
11.3進行燃氣有線空間作業時應設置監護人員,并配備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如照明燈、防墜落設備等。
11.4 氣化站等場站內應設置事故切斷系統,事故發生時,應切斷或關閉可燃氣體來源,還應關閉正在運行可能使事故擴大的設備。
11.5 存在粉塵、毒物的作業場所,應具備現場快速、簡易的急救能力。特別是有毒物質泄漏事故應急預案中應明確規定正確的防塵防毒方法和措施。
11.6 城鎮燃氣企業應定期組織塵毒專項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對演練過程和效果進行評價,及時修訂應急預案。保存演練記錄。
城鎮燃氣行業個體防護裝備列表
(資料性附錄)
根據GBT11651-2008和燃氣作業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防塵防毒個體防護裝備列表,見表B。
表B城鎮燃氣企業個體防護裝備列表
作業類別 |
可以使用的防護用品 |
建議使用的防護用品 |
|
編號 |
類別名稱 |
||
A12 |
易燃易爆場所作業 |
化學品防護服 阻燃防護服 棉布工作服 |
防塵口罩(防顆粒物呼吸器) 防毒面具 防塵服 |
A13 |
可燃性粉塵場所作業 |
防塵口罩(防顆粒物呼吸器) 棉布工作服 |
防塵服 阻燃防護服 |
A19 |
吸入性氣相毒物作業 |
防毒面具 防化學品手套 化學品防護服 |
勞動護膚劑 |
A20 |
密閉場所作業 |
防毒面具(供氣或攜氣) 防化學品手套 化學品防護服 安全帶 素砂袋 |
空氣呼吸器 勞動護膚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