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我曾在一家水泥生產公司工作。一年前,我因感覺身體不適而到醫院醫治,初步診斷為“塵肺1期”。由于尚未達到確認標準,故當屬疑似職業病,醫院建議我脫離粉塵作業且一年后前往復查。不久,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強行要我離職。近日,我經復查被確診為職業病,但公司拒絕負責我離職后至被確診期間的工資和診治費用,理由是我既已離職,不屬于公司員工。請問該說法對嗎?
讀者:邱庚連
邱庚連讀者:公司的說法是錯的。疑似職業病是指勞動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檢查發現可能遭受職業危害,而安排進一步專門檢查和診斷,以求最終判斷是否為職業病的特定階段?!堵殬I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摘自中安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