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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首頁 >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湖北省石材加工行業職業健康管理技術規范

          發表時間:2014-10-10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征求意見稿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材加工行業職業健康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技術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石材加工行業工作場所職業健康管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防護設施設計以及職業健康監督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范。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T 13890 天然石材術語

          GB/T 15236 職業安全衛生術語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8083 以噪聲污染為主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T 23466 護聽器的選擇指南

          GB/T 28000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 50897 裝飾石材工廠設計規范

          GB 50970 裝飾石材礦山露天開采工程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 160 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4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

          GBZ/T 223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GBZ/T 225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AQ4220 石材加工工藝防塵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石材 Stone

          從天然巖體中開采出來,并經加工成塊狀或板狀材料的總稱。

          3.2 石材加工 Stone processing

          將大理石、花崗石、板石等原料通過切割、研磨、雕刻等工藝,加工成建筑裝飾材料、工藝品及其它用途產品的過程。

          3.3 切割 Cutting

          用鋸切機等設備對天然石材荒料或大塊人造石基料進行鋸切和分割的作業過程。

          3.4 打磨拋光 Polishing

          是指利用機械或化學的作用,使工件表面粗糙度降低,以獲得光亮、平整表面的加工方法。

          3.5 職業健康監護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是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并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采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4 總則

          4.1 石材加工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有效控制生產過程中職業病危害的不良影響,持續改善作業環境條件,保障作業人員身體健康。

          4.2 石材加工項目的設計應優先采用有利于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和保護作業人員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危害嚴重的工藝、技術、材料、設備,從根本上消除、減少石材加工的職業病危害。

          4.3石材加工應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作業人員健康的工藝和設備,盡量采用機械化、自動化和密閉化的作業方式。

          4.4 石材加工企業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引進新設備時,應同時引進與之配套的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設施。

          4.5 石材加工企業應提高自動化控制水平,減少現場作業人員停留;對于生產過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粉塵、噪聲以及高溫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應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GBZ2的要求。

          4.6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石材加工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4.7 企業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包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配備及維護、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作業人員健康監護、個體防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工作,資金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5 職業衛生管理

          5.1 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為:

          5.1.1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5.1.2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5.1.3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5.1.4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5.1.5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5.1.6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5.1.7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5.1.8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5.1.9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5.1.10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5.1.11 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5.1.12 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5.1.13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5.2 石材加工企業應制定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年度計劃。年度計劃應包括目標、措施、責任部門、考核指標和評估辦法等內容。

          5.3 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生產車間內、設備旁應按照GB2893、GB2894、GBZ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警示標識應載明作業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的要求、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生或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場所應按照GB2893、GB2894和GBZ158要求設置區域警示線以及必要的泄險區。高毒物品作業崗位應按照GBZ/T203的要求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石材加工企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規范見附錄E。

          5.4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同時還應按規定組織本單位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培訓工作。

          5.5 勞動者職業健康培訓內容應包括:

          職業病防治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粉塵、噪聲、高溫和熱輻射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健康影響與預防控制措施;

          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作業條件;

          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選擇、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等;

          高溫中暑、燒灼傷、燙傷及撞擊傷等自救和互救知識

          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應接受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粉塵作業。粉塵接觸人員應做好戒煙/控煙教育。

          5.6 應建立職業健康管理檔案。職業健康管理檔案包括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衛生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本標準11.4所規定的內容。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

          5.6.1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5.6.2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5.6.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5.6.4 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6.5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5.6.6 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5.6.7 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5.6.8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5.6.9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5.6.10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5.6.11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5.6.12 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5.7 應將本單位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6 選址與總體布局

          6.1 選址

          6.1.1 石材加工企業的總體規劃應滿足所在地區的區域規劃、城鎮規劃、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所在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應符合GB50187、GB50897、GB50970、GBZ1等標準的有關規定。

          6.1.2廠址宜靠近石材礦山、石材生產加工集中區或石材貿易集散地,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1)應避免壓覆礦體;

          2)應有方便、經濟合理的交通運輸條件;

          3)應與城鎮、居民區有一定的距離。

          6.1.3廠址不應位于城鎮和居住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側。廠區應布置在居住區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位于當地生活飲用水的下游。廠區必須遠離居民集中居住區,與居住區的距離應符合以噪聲為主企業的防護距離的要求。

          6.2 總體布局

          6.2.1 平面布置

          6.2.1.1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GB50187、GB50897、GB50970、GBZ1的有關規定。

          6.2.1.2 在滿足工藝生產要求的前提下,總平面設計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

          6.2.1.3 總平面布置時應明確功能分區,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污染物擴散條件好的地帶,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除值班室、更衣室、盥洗室外,在生產區內不得設置其他非生產用房;非生產區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輔助生產區布置在兩者之間。

          6.2.1.4 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應設置在非生產區 ,不應位于生產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并應布置在便于生產管理、環境潔凈、交通便捷的地點。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

          6.2.1.5 石材加工企業廠區出入口的數量不宜少于2個。出入口的位置應根據企業的生產規模、總體規劃、廠區用地面積及總平面設計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人流出入口宜與主要物流出入口分開設置,并應位于廠區主干道通往居住區或城鎮的一側;

          2)主要物流出入口應位于主要物流方位,靠近運輸量大的倉庫、堆場,并應方便與外部運輸線路連接。

          6.2.1.6 裝飾石材工廠應設有荒料堆場、邊角余料堆放場地、廢渣和廢水的處理場所。

          6.2.1.7 產生粉塵的廠房應采取防塵措施,粉塵濃度較高的生產用房應遠離非污染設施,必須設置在廠區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地勢開闊、通風條件良好、易于擴散的地段,并與其他生產用房之間留有一定的防護距離。

          6.2.1.8 石材加工作業場所應綜合考慮粉塵發生源的位置,合理布置工藝設備。石材加工設備的布置應考慮使其揚塵方向朝向車間主導氣流的下風向,且不同設備的揚塵方向應盡量一致。

          6.2.1.9 高溫車間的縱軸宜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相垂直。當受條件限制時,其夾角不得<45°。

          6.2.1.10 高溫熱源應盡可能布置在車間外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不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應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車間下風側的外墻側窗附近。

          6.2.2 豎向布置

          6.2.2.1 噪聲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設備宜安裝在單層廠房內。當設計需要將這些生產設備安置在多層廠房內時,宜將其安裝在底層,并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6.2.2.2 放散大量熱量或有害氣體的廠房宜采用單層建筑。當廠房是多層建筑物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工作環境。

          7 工作場所職業病防護設施

          7.1 防塵

          7.1.1 石材加工粉塵作業場所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應符合GB 12801要求。

          7.1.2 石材加工過程中產生粉塵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含露天作業的工藝設備),應優先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對移動的揚塵和逸散毒物的作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移動式輕便防塵設備。

          7.1.3 加工過程中逸散粉塵的生產過程,應首先考慮對產塵設備采取密閉措施。

          7.1.4 石材加工過程應采取粉塵控制措施,在粉塵逸散嚴重場所應采取綜合控制措施。

          1)設置適宜的局部排風除塵設施對塵源進行控制;

          2)切割、打磨、拋光、磨邊、倒角和鉆孔等產生粉塵的生產過程可采取應采用濕式作業的,應采取濕法抑塵。當濕式作業仍不能滿足衛生要求時,應采用其他通風、除塵方式;

          3)采用濕式作業的大型排鋸、繩鋸、圓盤鋸等荒料切割設備以及水刀雕刻機、粗磨、精磨機等固定作業設備在不影響操作的情況下,應增加防塵罩,避免粉塵隨水霧播散;

          4)切邊、廢石破碎等臨時性產塵作業場所應獨立設置,產塵作業區應與非產塵作業區隔離開來,作業時應設置局部通風除塵設備;

          5)無法進行濕式作業的石材切割、打磨、雕刻、荔枝面加工和圓柱等工序應集中設置,并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避免污染其他作業場所。

          7.1.5 石材加工設備應根據工藝合理選用通風除塵裝置。應綜合考慮粉塵發生源的位置,合理布置通風除塵設施。

          1)石材加工自動化生產線應設置集中通風除塵系統;

          2)采用自然通風的作業場所應采取噴霧降塵措施;

          3)通風除塵系統應定期檢測和清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7.1.6 企業要保證車間內良好的通風和自然換氣,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不宜過于狹窄,廠房應有足夠的高度,人均面積不少于4.5平方米。

          7.1.7空氣凈化最好采用濕式方式沉降,為防止污染物轉移,同時要考慮水處理后的循環使用。

          7.1.8 石材加工人員應避免在粉塵作業面的下風向操作。

          7.1.9 石材加工作業場所應采取措施控制二次揚塵,定時進行地面清掃,及時清掃機器設備和工作場所,減少粉塵的堆積。

          7.1.10 存放粉料或有浮塵的物料的倉庫應當用封閉式圍擋,露天存放的應加蓋防塵網。

          7.1.11 在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應設置警示標志和粉塵危害告知牌。

          7.2 防噪聲、振動

          7.2.1石材加工企業產生噪聲的設備,其安全衛生設計應符合GB5083的要求。

          7.2.2石材加工企業噪聲危害的控制應從聲源控制入手,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消聲、吸聲、隔聲及隔振、減振等控制措施,使工作場所噪聲符合GBZ2.2的要求。

          7.2.3 皮帶輸送機、破碎機、風機、空氣壓縮機、泵類等噪聲較大的生產設備,應在設計中采取隔聲降噪的措施,如殼體噪聲隔離和建筑隔離措施。

          7.2.4 自動作業的高噪聲作業場所應建立隔聲操作室,操作室的噪聲應控制在75dB(A)以下。

          7.2.5 產生空氣動力噪聲的設備,在進氣口(或排氣口)處應設置消聲器。

          7.2.6 在對產生噪聲較大的設備進行隔離時,觀察窗,風機進、出口,石材進、出口以及人員通道應采用隔聲設計,其隔聲設計效果不應低于隔離室主體工程隔聲效果。

          7.2.7 對于采取相應噪聲控制措施后噪聲級仍不能達到GBZ2.2限值標準的車間及作業場所,應采取個人防護措施。

          7.2.8 企業應選擇振動較小的設備,使手傳振動接振強度符合GBZ2.2的要求。

          7.2.9產生較強振動及沖擊的砂鋸和排鋸設備基礎不宜與建筑物基礎相連,避免框架鋸機基礎振動直接影響到建筑物。受振動的管道不宜直接擱置在建筑物上,以防止建筑物產生局部共振。

          隔振措施可分為以下兩類:

          1)積極隔振:為了減小砂鋸和排鋸對支承結構 、生產人員和設備的振動影響,對振源所采取的隔振措施 ;

          2)消極隔振:為了減小支承精密設備的結構振動對精密設備的影響,對精密設備所采取的隔振措施。

          7.2.10隔振方法是在被隔振設備和支承結構之間設置如鋼彈簧、橡膠制品、軟木或乳膠海綿等減振器或減振材料。

          7.2.11 粉碎機、拋光機、打磨機、空壓機、除塵風機及機泵等應設置獨立基礎或減振措施, 如彈簧減振器等彈性構件。

          7.2.12在采取濕式作業的崗位,水泵與其基礎之間應設置減振墊;風機進、出口與連接管道間采用軟連接,水泵出口設橡膠柔性接頭等,以有效降低作業人員接觸噪聲和振動的強度。

          7.2.13設置粉碎機時應降低粉碎出料口與料堆的落差,必要時可設置滑道或溜坡。

          7.2.14手持切割機和手工打磨設備應在手持部位加減振套,石材荒料開采等司機座位宜加減振墊。大型設備過道、操作位設置減振墊。

          7.2.15 應根據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隔聲、隔振輔助用室,輔助用室應符合GBZ1的要求。

          7.2.16存在或可能產生噪聲、振動的生產車間、設備應按照 GBZ 158 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7.3 防暑降溫

          7.3.1夏季高溫季節應合理調整作息時間,露天作業應避開中午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勞動者加班,盡可能縮短工作時間,保證勞動者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時間。

          7.4.2采取輪流作業方式,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強度,增加工間休息次數和休息時間。如:實行小換班,增加工間休息次數,延長午休時間,盡量避開中午高溫時間作業。

          7.4.3在高溫天氣期間,石材加工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及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7.4.4各種機械和運輸車輛的操作室和駕駛室應設置降溫空調。

          7.4.5在施工現場附近設置工間休息室和浴室,休息室內應通風良好或設置空調、電扇等防暑降溫設施。

          7.4.6夏季高溫季節為勞動者提供含鹽清涼飲料(含鹽量為0.1%~0.2%),飲料水溫應低于15℃。

          7.4.7高溫作業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

          7.4防寒防潮

          7.4.1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8℃的月數≥3個月的地區應設集中采暖設施,<2個月的地區應設局部采暖設施。當工作地點不固定,需要持續低溫作業時,應在工作場所附近設置取暖室。

          7.4.2 采用濕式作業的工作場所,應設計必要的除濕排水防潮設施。

          7.5 其他

          7.5.1 采光照明

          7.5.1.1 車間應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采光和照明設計應分別按GB50033和GB50034執行。

          7.5.1.2 在濕式切割、打磨等潮濕的工作場所,應采用防水燈具或帶防水燈頭的燈具。

          7.5.1.3 在火燒板等高溫作業場所,宜采用散熱性好、耐高溫的燈具。

          7.5.1.4 在干式作業的粉粹、打磨、切割等粉塵工作場所,宜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X的燈具,在荒料開采和切割的室外場所,應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4X的燈具。

          7.5.1.5 在易受機械損傷、光源自行脫落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場所應有相應的防護措施。

          7.5.1.6 應制定燈具定期清洗制度和更換制度,對于切割、打磨等污染嚴重的工作場所,燈具最少每年擦拭3次,維護系數0.8;室外作業燈具至少每年擦拭2次,維護系數0.65。

          7.5.2 應根據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輔助用室,包括車間衛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業、工種或崗位設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場所、 廁所)和婦女衛生室,輔助用室應符合GBZ1的要求。

          7.5.3 石材加工存在粉塵作業的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沖洗清掃,并及時沖洗,防止積塵、積泥;清掃時盡量采用濕式作業,可能產生積液的地面應做防滲透處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統,其廢水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防護設施性能檢測維護

          8.1 石材加工企業應定期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因素進行識別(根據實際生產工藝參照附錄A),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因素檢測,檢測工作應符合GBZ159、GBZ/T160的要求。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8.2 石材加工企業應采取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作業人員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結果。

          8.3 應建立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和保養制度,有專人負責,確保其與主體設備同步有效運行。

          8.4 石材加工企業應向供應商索取通風除塵設備的設計性能信息,并將這些材料存檔,以便與將來測試結果比較。

          8.5 應根據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性能和運行效果,每12個月至少檢查和測試通風設備;每周至少巡視一次,肉眼檢查設備損壞跡象。

          8.6 防護設施檢測和評估結果應記入相關技術檔案,檢查和測試結果至少保存5年。

          8.7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9 個人防護用品

          9.1 應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使用、培訓和報廢等制度

          9.2 應按照GB/T11651、GB/T18664、GB/T23466等標準的規定,為接觸粉塵、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石材加工企業工種與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護用品對應表見附錄D)

          9.3 應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個人防護用品,其中特殊勞動防護用品還應具有安全標志。

          9.4 個人防護用品應根據其說明書規定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作更換、報廢。報廢后及時更換新的個人防護用品。

          9.5 應督促、教育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10 應急救援

          10.1 石材加工企業可能發生的事故主要為:高溫中暑、燒灼傷、燙傷、撞擊傷、砸傷和火災事故。應針對這些事故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職業安全應急救援預案,預案中應包括應急救援范圍、依據文件、應急救援程序、應急救援內容與方法、應急救援組織和機構、應急救援通訊等內容,并根據實際情況對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更新和維護。

          10.2 石材加工企業應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隊,救援人員應受過相關專業培訓,保證應急救援的安全有效。

          10.3 石材加工企業應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對等常見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練,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

          11 職業健康監護

          11.1 應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作業人員本人。具體檢查項目和周期應符合GBZ 188的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完成。石材加工行業主要工種健康檢查必檢項目及體檢周期見附錄C。

          11.2 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作業人員,應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向當地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對確診的職業病病人應及時安排其治療和康復。

          11.3 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作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作業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石材加工行業主要工種常見職業病及禁忌證見附錄B。

          11.4 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作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病案等健康資料。

          12 操作規程要點

          12.1 切割

          12.1.1 切割工藝應選用自動灑水、產塵少的切割設備,并配備具有護塵蓋的專用鋸臺。

          12.1.2 框架鋸機、切機等切割設備應采用吸塵罩,連接吸塵罩的吸風管應置于粉塵散發中心。

          12.1.3 有條件應密閉的切割設備,盡量采取密閉措施,減少粉塵危害。

          12.1.4 作業人員不應位于切割機揚塵方向,宜位于側面。

          12.2 研磨

          12.2.1 石材研磨過程應減少手工操作,并采用水磨工藝替代干磨工藝。

          12.2.2 石材研磨宜選用自動研磨設備和連續研磨機械,并配備吸塵罩裝置。

          12.2.3 拋光過程宜采用密閉或半密閉作業方式,并采取防護措施。

          12.3 其它工藝作業

          12.3.1 石材數控加工中心應密閉防塵,無控制室但有崗位的染塵生產場所,應設密閉防塵的工作人員值班室。

          12.3.2 在異型石材加工中,雕刻機、磨邊機和倒角機等設備應采取局部密閉措施并設置排風罩。

          12.3.3 產生粉塵的生產工序可按照下面要求設置收塵裝置:

          1)應在噴砂機加工區域安裝收塵與砂?;厥昭b置 ;

          2)應在火燒板等產生粉塵的非光面板材的加工區域安裝收塵裝置。

          12.3.4使用鋸片和鋸條作為加工刀具的設備比磨拋設備所產生的噪聲大,所以排鋸和砂鋸、圓盤鋸、雙向切機非連續生產線中的這類鋸切和裁切設備宜與磨拋設備分開布置,并設置隔聲設施;此外在加工非光面板時,錘擊、火燒加工設備也會產生較大的噪聲,生產區域宜與其他工序分開布置。

          12.3.5加工火燒板的火燒機生產時能產生100dB(A)以上的噪聲,火燒板加工區應設置在單獨、密閉的工作間內,以減低噪聲對操作工人的影響。

          下載:石材加工行業職業衛生管理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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