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ke id="iy9jj"></strike>

    <tbody id="iy9jj"><pre id="iy9jj"></pre></tbody>
      <dd id="iy9jj"><track id="iy9jj"></track></dd>
      <th id="iy9jj"></th>
    1. <nav id="iy9jj"></nav>
    2. <em id="iy9jj"><acronym id="iy9jj"></acronym></em>

      <dd id="iy9jj"></dd>
      <span id="iy9jj"></span>
      <nav id="iy9jj"><big id="iy9jj"><video id="iy9jj"></video></big></nav>
          當前位置:首頁 >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湖北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技術規范(送審稿)

          發表時間:2014-10-10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的通用要求,包括職業衛生管理、職業病危害衛生工程防護措施、個人防護用品、健康監護、輔助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內容。附錄A、附錄B、附錄C具體規定了合成氨生產企業、氯堿生產企業、煉油生產企業職業病危害預防與控制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職業病危害的預防與控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8195 石油加工業衛生防護距離

          GB500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GB50187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T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T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T20097 防護服一般要求

          GB/T23466 護聽器的選擇指南

          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T160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測定

          GBZ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189 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GBZ/T192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GBZ/T194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

          GBZ/T195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GBZ/T203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

          GBZ/T204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信息指南

          GBZ/T223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

          GBZ/T225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BZ235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HG/T20570.14人身防護應急系統的設置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危險化學品 dangerous chemicals

          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3.2

          職業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

          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

          職業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職業活動中影響勞動者健康的各種危害因素的統稱??煞譃槿悾荷a工藝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學、物理、生物因素;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3.4

          生產性粉塵 industrial dust

          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粉塵。按粉塵的性質分為:無機粉塵(inorganic dust,含礦物性粉塵、金屬性粉塵、人工合成的無機粉塵);有機粉塵(organic dust,含動物性粉塵、植物性粉塵、人工合成有機粉塵);混合性粉塵(mixed dust,混合存在的各類粉塵)。

          3.5

          化學毒物 chemical toxicant[toxic substance(s)]

          在一定條件下,較低劑量能引起機體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傷的外源性化學物質。

          3.6

          生產性噪聲 industrial noise

          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按噪聲的時間分布分為連續聲(continuous noise)和間斷聲(intermittent noise);聲級波動<3dB(A)的噪聲為穩態噪聲(steady noise),聲級波動≥3dB(A)的噪聲為非穩態噪聲;持續時間≤0.5s,間隔時間>1s,聲壓有效值變化≥40dB(A)的噪聲為脈沖噪聲(impulsive noise)。

          3.7

          噪聲作業 work(job) exposed to noise

          存在有損聽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聲音,且8h/d或40h/w噪聲暴露等效聲級≥80 dB(A)的作業。

          3.8

          高溫作業 work (job) under heat stress

          有高氣溫、或有強烈的熱輻射、或伴有高氣濕相結合的異常氣象條件、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3.9

          濕球黑球溫度指數 wet-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

          又稱WBGT指數,指綜合評價人體接觸作業環境熱負荷的一個基本參量。

          室外WBGT=自然濕球溫度(℃)×0.7+黑球溫度(℃)×0.2+干球溫度(℃)×0.1

          室內WBGT=自然濕球溫度(℃)×0.7+黑球溫度(℃)×0.3

          3.10

          職業危害控制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

          為防止、降低或消除職業危害而采取的工藝技術、工程技術和組織管理等措施。

          3.11

          應急救援設施 first-aid facility

          指在工作場所設置的報警裝置、現場急救用品、洗眼器、噴淋裝置等沖洗設備和強制通風設備,以及應急救援使用的通訊、運輸設備等。

          3.12

          職業健康監護 occupational health (medical) surveillance

          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并及時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企業和勞動者本人,以便適時采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3.13

          輔助用室 work-related welfare facilities

          為保障生產經營正常運行、勞動者生活和健康而設置的非生產用房。

          4 總則

          4.1 為消除或控制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急性中毒等職業性傷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制定本規范。

          4.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有效控制生產過程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響,持續改善作業環境條件,保障作業人員身體健康。

          4.3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的設計應優先采用有利于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和保護作業人員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職業危害嚴重的工藝、技術、材料、設備,從根本上消除、減少職業病危害。

          4.4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優先采用有利于保護作業人員健康的工藝和設備,盡量采用機械化、自動化和密閉化的作業方式。

          4.5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4.6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過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粉塵、毒物、噪聲以及高溫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應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GBZ2的要求。

          4.7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生產性質和規模、職業病危害程度(強度)及勞動者人數等,設置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

          4.8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應定期評估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投入是否與生產經營規模、職業病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適應。

          5 職業衛生管理

          5.1 應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標準和GBZ/T225要求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及配套的衛生設施。

          5.2 應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并明確職責。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按GBZ1執行。

          5.3 應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明確職業危害控制目標、計劃和措施,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完善各項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a)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b)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c)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d)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e)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f)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g)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h)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i)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j)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k)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l)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m)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5.4 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初設階段應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與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5.5 應實施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識別、監測與評價。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5.6 應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5.7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采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體防護裝備。

          5.8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按照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5.9 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生產企業應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5.10 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對從事高毒物品的作業人員,還應對所接觸高毒物品的理化性質、健康危害、防護措施、警示標識以及在出現緊急情況時進行急救和治療等內容進行培訓。有關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信息參見GBZ/T204。

          5.11 應制定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演練,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及預案演練中所暴露的缺陷對預案內容不斷進行完善和改進。

          5.12 生產企業應根據《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建立健全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并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職業衛生管理檔案除一般生產企業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的內容包括:

          a) 危險化學品臺賬;

          b) 危險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c) 主導原材料供應商的承諾文件;

          d) 主導原材料供應商的資質證明;

          e) 主導原材料供應商提交的主導原材料清單;

          f) 主導原材料供應商與用人單位合同書;

          g) 危險化學品合格證明文件;

          h) 危險化學品的中文物質安全數據清單(MSDS);

          i) 危險化學品的有關毒性成分檢測報告。

          5.13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外包作業,應在外包合同中提出職業病防護要求,并評估其能力,不具備職業病防護能力的承包商,企業不應委托。

          6 選址與總體布局

          6.1 選址

          6.1.1 企業選址應根據擬建項目生產過程的衛生特征、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危害特性,結合我國現行的衛生、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標準,以及當地水文、地質、氣象、政府的整體規劃綜合確定。

          6.1.2 廠址不宜設在受洪水、內澇威脅或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區等地域;應避開可能產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場所和設施。

          6.1.3 鑒于大多數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具有散發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以及易發生事故狀態泄漏等危害特性,選址應遠離城鎮、居住區、公共設施、村莊、國家和省級干道、國家和地方鐵路干線、河海港區、倉儲區、軍事設施、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國家重要設施。

          6.1.4 在工業區內布置各種不同性質的工業企業時,應避免互相影響。

          6.1.5 廠址應位于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且和居住區之間應設置足夠寬度的衛生防護距離。合成氨企業、氯堿企業、煉油企業廠址和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見表1,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廠址和居住區之間的防護距離參照GBZ1及GB8195有關規定執行。

          1 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單位:m

           

          生產企業

          規模

          風速(m/s

          <2

          2-4

          >4

          氮肥廠(合成氨,萬噸率)

          <25000t/a

          1200

          800

          600

          ≥25000t/a

          1600

          1000

          800

          氯堿廠

          <10000t/a

          800

          600

          400

          ≥10000t/a

          1000

          800

          600

          石油加工企業

          加工原油量≤8000 kt/a

          900

          800

          700

          加工原油量>8000 kt/a

          1200

          1000

          900

          6.2 總平面布局

          6.2.1 廠區總平面應按功能分區布置,可分為生產裝置區、輔助生產區、公用工程設施區、倉儲區和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區。平面布局,包括建(構)筑物現狀、擬建建筑物位置、道路、衛生防護、綠化等應符合GB50187等標準的要求。

          6.2.2 生產裝置區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區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輔助生產和公用工程設施區宜布置在生產裝置區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區之間。

          6.2.3 在同一車間內同時存在塵毒、物理因素等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應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分別布置,產生塵毒危害的設備應布置在車間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有關車間生產工藝及設備布置應滿足GB5083、GB/T12801等標準的要求。

          6.2.4 高溫車間宜布置在通風良好的地帶(段),車間的縱軸應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垂直,當受條件限制時,車間縱軸與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的夾角不應小于45°。采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6.2.5 高溫熱源應盡可能地布置在車間外當地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不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應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車間下風側的外墻側窗附近。

          6.2.6 產生有害氣體的各種工藝用槽(如氯堿生產電解槽)應離車間外墻>3m布置。

          6.2.7 采用局部排風罩的生產設備應布置在不產生干擾氣流的位置,產生噪聲、振動的設備(如各類風機和動力泵)應集中布置在車間的一端。

          6.2.8 主控室位置應與存在塵毒以及產生噪聲、振動等物理因素的工作場所保持最大安全距離。

          6.2.9 高溫強熱輻射崗位操作室位置應與高溫強熱輻射生產設備保持一定間距,但應便于觀察、巡檢、操作。

          7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衛生工程防護措施

          7.1 防粉塵、化學毒物

          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無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減少塵、毒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于工藝、技術和原材料達不到要求的,應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特性,參照GBZ/T194的規定設計相應的防塵、防毒通風控制措施,使勞動者活動的工作場所有害物質濃度符合GBZ2.1要求;如預期勞動者接觸濃度不符合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參考GBZ/T195、GB/T18664的要求同時設計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a) 原材料選擇應遵循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低毒物質代替高毒物質的原則;

          b) 對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含露天作業的工藝設備),應優先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

          c) 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設備和管道應采取有效的密閉措施,密閉形式應根據工藝流程、設備特點、生產工藝、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維修等因素確定,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通風和凈化措施;

          d) 對移動的揚塵和逸散毒物的作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移動式輕便防塵和排毒設備;

          e) 生產中的有害氣體或蒸汽,應采取有效的通風排毒、凈化等工程措施控制其擴散,配備固定式氣體報警裝置,并加強個人防護;

          f) 工作場所粉塵、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或進風口的下風側;放散不同有毒物質的生產過程所涉及的設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使用或生產高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

          g) 產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堿等強腐蝕性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沖洗設施;高毒物質工作場所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采用耐腐蝕、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時加設保護層;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沖洗清掃;可能產生積液的地面應做防滲透處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統,其廢水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h) 防塵和防毒設施應依據車間自然通風風向、揚塵和逸散毒物的性質、作業點的位置和數量及作業方式等進行設計。經常有人來往的通道(地道、通廊),應有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并不宜敷設有毒液體或有毒氣體的管道;

          i) 當數種溶劑(苯及其同系物、醇類等)蒸氣或數種刺激性氣體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應按各種氣體分別稀釋至規定的接觸限值所需要的空氣量的總和計算全面通風換氣量。除上述有害氣體及蒸氣外,其他有害物質同時放散于空氣中時,通風量僅按需要空氣量最大的有害物質計算;

          j) 機械通風裝置的進風口位置,應設于室外空氣比較潔凈的地方。當機械通風系統采用部分循環空氣時,送入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的含量,不應超過規定接觸限值的30%;

          k) 供給工作場所的空氣,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點。產生粉塵而不放散有害氣體或者放散有害氣體而又無大量余熱的工作場所、有局部排氣裝置的工作地點,可由車間上部送入空氣。采用熱風暖通和空氣調節的車間,其新風口應設置在空氣清潔區,新鮮空氣的補充量應達到30m3/(h·人);

          l) 貯存酸、堿及高危液體物質貯罐區周圍應設置泄險溝(堰)??赡艽嬖诨虍a生有毒物質的工作場所應根據有毒物質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點配備現場急救用品,設置沖洗噴淋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必要的泄險區以及風向標;

          m) 生產區有害氣體積聚的工作場所以及可能突然逸出大量其他有毒氣體,易造成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工作場所,應加強通風,安裝固定式報警裝置、事故通風設施,其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12次/h。工作場所有毒氣體報警裝置的設置應符合GBZ/T223標準的要求。

          n) 在放散有爆炸危險的可燃氣體、粉塵或氣溶膠等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設置防爆通風系統或事故排風系統。

          o) 密閉空間作業前,生產企業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和評價;作業人員獲準后,方可攜帶監測、通訊、個人防護用品以及其他必備設備進入密閉空間作業;作業時,至少安排一名監護者在密閉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7.2 防噪聲、振動

          工作場所中產生噪聲、振動的工藝、設備,應采取降低噪聲、振動的防護措施,宜選用隔聲、消聲、吸聲、隔振/減振、阻尼或綜合控制等措施,使工作場所噪聲水平滿足GBZ2.2的要求。采取噪聲、振動控制措施后,其工作場所的噪聲仍超過GBZ2.2規定的要求時,應為勞動者配備有效的個體防護裝備;對并不經常停留的噪聲工作場所,應根據不同要求建立隔聲室。

          a)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噪聲控制應按GB50087設計,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進行綜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

          b)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設計中的設備選擇,宜選用噪聲較低的設備;

          c) 產生噪聲的車間與非噪聲作業車間、高噪聲車間與低噪聲車間應分開布置;

          d) 噪聲較大的設備應盡量將噪聲源與操作人員隔開;工藝允許遠距離控制的,可設置隔聲操作(控制)室;

          e) 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對高噪聲源應采取相應的隔聲、消聲、吸聲、隔振等控制措施;

          1)隔聲

          ——隔聲處理宜選用隔聲罩,應按操作、維修及通風冷卻的要求,選用固定密封型、活動密封型或局部敞開式隔聲罩等。

          ——當不宜對聲源作隔聲處理,而操作人員又不必經常停留在聲源附近時,應選擇供監控、觀察、休息用的隔聲間(室)。隔聲間(室)的噪聲值應小于75 dB(A)。

          ——對于操作人員多,強噪聲源比較分散的大型工作場所,可設置隔聲屏障或帶有生產工藝孔洞的隔墻,將工作場所在平面上劃分為幾個不同水平的噪聲區域。

          2)消聲

          ——空氣動力機械的噪聲控制,選用消聲器降低空氣動力性噪聲,當空氣動力機械進(排)氣口均敞開時(如通風機等),應在進、出口風管適當位置裝設消聲器;

          ——進(排)氣口敞開的設備(如空壓機)應裝進(出)口消聲器;

          ——進(排)氣口均不敞開,但管道隔聲差,且管道經過的空間對噪聲環境要求高時,亦可裝設消聲器;

          ——消聲器的消聲量,應根據消聲要求確定,通常不宜超過50dB(A);

          3) 吸聲:混響聲較強的車間應采取吸聲措施,并根據噪聲頻譜特點,選擇適當的吸聲材料;

          4) 隔振:輸送各種介質的管道,應采取相應的隔振措施。

          ——把管道與設備之間的鋼性連接改成彈性連接,管道外壁應敷阻尼層或其他隔聲措施;

          ——管道降噪應選擇低噪聲閥門;

          ——管徑突變時,要有一定長度的較大光滑的過渡段。

          f) 產生噪聲的車間,應在控制噪聲發生源的基礎上,對廠房的建筑設計采取減輕噪聲影響的措施。

          7.3 防高溫

          工藝流程的設計應使勞動者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其具體條件采取必要的隔熱降溫措施。對于高溫工作場所,應采取綜合性預防措施,降低溫度和熱輻射強度,保證工作場所環境熱負荷符合GBZ2.2的要求。

          a) 應優先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和原材料,工藝流程的設計宜使操作人員遠離熱源,同時根據其具體條件采取必要的隔熱、通風、降溫等措施;

          b) 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設計高溫作業廠房的朝向,使廠房能形成穿堂風或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

          c) 高溫車間應采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排)風口,進風口下緣距地面應不高于1.2m,天窗應裝有擋風板。當生產工藝無特殊要求時,廠房宜采用敞開型或半敞開型;

          d) 屋頂高度在5m以下,通風情況較差者,可采用開設天窗或屋頂搭設涼棚、使用隔熱層或噴水等降溫措施;

          e) 熱源應盡量布置在車間外面;采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采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向側;熱源布置應便于采用各種有效的隔熱及降溫措施;

          f) 車間內發熱設備設置應按車間氣流具體情況確定,一般宜在操作崗位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車間天窗下方的部位;

          g) 當高溫作業時間較長,工作地點的熱環境參數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采取局部送風等降溫措施;

          h) 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遠離熱源,采取通風、降溫、隔熱等措施,使溫度≤30℃;設有空氣調節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4℃-28℃。對于可以脫離高溫作業點的,可設觀察(休息)室。

          i) 對露天作業WBGT指數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根據實際接觸情況采取有效的個人防護措施。

          7.4 防非電離輻射及電離輻射

          產生非電離輻射及電離輻射的設備應具備有效的屏蔽設施,使工作場所的非電離輻射、電離輻射的輻射水平分別符合GBZ2.2、GB18871的要求;合理設置輻射工作場所,并盡可能布局在固定的房間內;綜合采取時間防護、距離防護、位置防護和屏蔽防護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作業人員的輻射水平。

          a) 新建電力設施時,應在不影響健康、社會效益以及技術經濟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降低工頻電磁場的接觸水平。

          b) 對于在生產過程中有可能產生非電離輻射的設備,應制定非電離輻射防護規劃,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術措施及自動化或半自動遠距離操作。

          c) 預期不能屏蔽或屏蔽效果不佳的非電離輻射設備,應設計非電離輻射反射性隔離或吸收性隔離措施。

          d) 電離輻射按GB18871的有關要求進行防護。將電離輻射工作場所劃分為控制區和監督區,進行分區管理,在控制區的出入口或邊界上設置醒目的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在監督區邊界上設置警戒繩、警燈、警鈴和警告牌。

          e) 進行電離輻射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人劑量計,并佩戴劑量報警儀。

          f) 電離輻射作業人員經過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放射防護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8.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有專人負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8.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檢測要求按5.5執行。

          8.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8.4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評價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8.5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測定應按照GBZ159、GBZ/T160、GBZ/T189及GBZ/T192的規定執行。

          9 個人防護用品

          9.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申領、發放、報廢等制度。

          9.2 應按照GB/T11651、GB/T18664、GB/T20097、GB/T23466等標準的規定,生產企業為接觸粉塵、化學毒物、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危險化學品生產常見崗位需配備的個人防護用品見附錄D。

          9.3 生產企業應告知作業人員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的原因,組織作業人員培訓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選擇、有效性檢驗、正確使用、維護及保管等知識。

          9.4 作業人員應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保持完好狀態。

          9.5生產企業應根據說明書規定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對配發的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更換,作業人員發現個人防護用品失效、破損時,應及時申請更換。

          9.6 生產企業應檢查作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的現場使用情況,并督促其正確佩戴。

          10 輔助用室

          10.1一般規定

          10.1.1根據生產危險化學品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輔助用室,包括工作場所辦公室、生產衛生室(浴室、更衣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盥洗室、廁所)等。

          10.1.2輔助用室應避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輔助用室內部構造應易于清掃,衛生設備應便于使用。

          10.1.3職工食堂、浴室、盥洗室、廁所的設置應符合GBZ1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10.2車間辦公室

          工作場所辦公室宜靠近廠房布置,且應滿足采暖、通風、空氣調節、采光、照明、隔聲、工效等要求。

          10.3生產衛生室

          應根據工作場所的衛生特征級別設置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浴室宜有更衣間、浴間和管理間組成。

          浴室應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氣措施,且不宜直接設在辦公室的上層。

          淋浴器參數參考GBZ1相關要求。

          女浴室和衛生特征1級、2級的浴室,不應設浴池。

          衛生特征2級、3級的更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開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更衣室可與休息室合并設置。衛生特征4級的存衣室,更衣室與休息室可合并設置,或在工作場所內適當地點存放工作服。

          在工作過程中,會沾染劇毒物質和污染嚴重的工作場所應設專用洗衣房。

          10.4生活用室

          生活用室基本要求按GBZ1相關內容執行。

          盥洗設施應做好地面排水,接觸油污的工作場所,應供給熱水。

          生活衛生室應有良好的采暖、通風、照明等。

          10.5婦女衛生室

          婦女衛生室基本要求按GBZ1相關內容執行。

          11 應急救援

          11.1 應急救援機構

          11.1.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勞動定員設計應包括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站)編制和人員定員。

          a) 應急救援機構(站)可設在廠區內的醫務所或衛生所內,設在廠區外的應考慮應急救援機構(站)與生產企業的距離及最佳響應時間。

          b) 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急救人員的人數宜根據工作場所的規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點、勞動者人數,按照0.1%~5%的比例配備,并對急救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11.1.2劇毒或高毒物質的生產企業應設置緊急救援站或有毒氣體防護站,其裝備應根據職業危害特性、企業規模和實際需要確定。緊急救援站或有毒氣體防護站使用面積、裝備可參考GBZ1執行。

          11.1.3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與就近的、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簽訂救援協議,作為定點救治機構并定期組織演練,確保救援效果。

          11.2 應急救援設施

          11.2.1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點或車間,應根據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特點,在工作地點就近設置現場應急處理設施。

          11.2.2急救設施應包括:不斷水的沖淋、洗眼設施,氣體防護柜,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藥品,轉運病人的擔架和裝置,急救處理的設施以及應急救援通訊設備等。

          11.2.3 應根據車間(崗位)存在的化學毒物配備防毒器具,設置防毒器具存放柜。防毒器具在專用存放柜內鉛封存放,設置明顯標識,并定期維護與檢查,確保應急使用需要。沖淋、洗眼設施的設置參照GBZ1、HG/T20570.14等標準執行。

          11.2.4 急救箱應當設置在便于勞動者取用的地點,配備內容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GBZ1確定,并由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和更新。

          11.3 應急救援預案

          11.3.1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11.3.2 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應急救援范圍、依據文件、響應條件、應急救援程序、應急救援內容與方法、應急救援組織和機構、應急救援聯系電話等內容。

          11.3.3應急救援預案應明確下列內容:

          a) 通知救援的部門、人員及順序。

          b) 各種急救部門、人員的聯系電話,包括應急機構及人員、應急救援站或有毒氣體防護站、應急救援醫院、現場檢測機構等。

          c) 應急機構指揮部及下設部門的職責。

          d) 異常情況或緊急救援情況下人員和急救車的安全通道。

          e) 各部門救援人員及設備到達事故現場的最短時間。

          f) 現場搶救應用的搶救設備、藥品及救援醫院必備的救援能力(如有/無高壓氧艙)。

          g) 應急救援醫院的地理位置及線路等。

          11.4 應急響應與救援措施

          11.4.1當工作場所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立即通知主要負責人,并根據實際情況確認危害程度,以決定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和響應級別。

          11.4.2 職業危害事故一經確認,負責人應立即通知應急救援指揮部,由指揮部負責人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按應急程序立即通知相關組織機構及人員及時到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1.4.3 應急救援人員必須做好個體防護(空氣呼吸器),經上風側進入。人員輸送及傷者轉運也應盡量從上風側進行。

          11.4.4 危險化學品生產常見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見附錄E。

          12 職業健康監護

          12.1企業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職業健康監護的類別包括:

          a) 上崗前檢查;

          b) 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

          c) 離崗時健康檢查;

          d) 應急檢查。

          12.2 職業健康監護人群包括接觸粉塵作業人員、化學性有害因素作業人員、物理因素作業人員及特殊作業人員。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常見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監護檢查項目和周期見附錄F,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監護及特殊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參照GBZ188、GBZ235相關條款執行。

          12.3 職業健康監護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承擔。

          12.4 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診斷;對于確診的職業病人,生產企業應及時進行報告,并安排其治療和康復。

          12.5 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作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與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作業人員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常見職業病及職業禁忌證見附錄G,其他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及特殊作業人員職業病及禁忌證參照GBZ188、GBZ235相關條款執行。

           

          12.6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應由生產企業妥善保存。

          下載:危險化學品生產職業衛生管理技術規范(送審稿)

          我要評論

          條評論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個人意見 驗證碼:

          <>
          職業衛生網微信二維碼
          …久久精品99久久香蕉国产
          <strike id="iy9jj"></strike>

          <tbody id="iy9jj"><pre id="iy9jj"></pre></tbody>
            <dd id="iy9jj"><track id="iy9jj"></track></dd>
            <th id="iy9jj"></th>
          1. <nav id="iy9jj"></nav>
          2. <em id="iy9jj"><acronym id="iy9jj"></acronym></em>

            <dd id="iy9jj"></dd>
            <span id="iy9jj"></span>
            <nav id="iy9jj"><big id="iy9jj"><video id="iy9jj"></video></big></na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