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05-26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第1條、公司所屬食堂、浴室、休息室、更衣室以及倒班宿舍、臨時休息室等場所發生傷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職工傷亡事故,都作為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
第2條、職工乘坐本公司交通工具在外執行任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不論交通部門是否報告統計,都作為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
第3條、凡公司租賃的各種運輸車輛和聘任的司機,在執行公司的任務時發生傷亡事故,也按本公司職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
第4條、停薪留職職工和已離退休的人員,又被聘用工作,若發生傷亡事故,在哪個企業就由哪個企業進行報告和統計。
第5條、公司職工因違反勞動紀律而發生傷亡事故,凡在勞動過程中,或雖不在勞動過程中,但與企業設備有關的,都應報告統計。
第6條、職工負傷后,在30天以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超過30天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
第7條、企業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受傷、死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的調查,確認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則不按因工傷亡事故來報告和進行統計。
第8條、分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凡獨立核算的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由分包單位負責報告和統計;不是獨立核算的分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報告和統計。
第9條、凡涉及兩個以上建筑企業交叉作業時發生的傷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責任方負責報告和統計。若主要責任分不清的,暫由各企業自行統計各自的傷亡人數,但要注明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說明與哪一次事故為同一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