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起草單位:軍事醫學科學院放射與輻射醫學研究所、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寧靜、楊國山、謝向東、周紅梅、楊宇華、馮澤臣、婁云。
車載式醫用X 射線診斷系統的放射防護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進行影像診斷的放射防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進行巡回體檢和醫學應急的放射防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
GBZ130 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防護要求
GBZ186 乳腺X射線攝影質量控制檢測規范
GBZ187 計算機X射線攝影(CR)質量控制檢測規范
WS76 醫用常規X射線診斷設備影像質量控制檢測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車載式醫用X 射線診斷系統 medicalX-raydiagnosticsysteminstalledonvehicle
醫用X 射線診斷車 medicaldiagnosticX-rayvehicle
安裝有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并可在車廂內開展X射線攝影、透視等醫用X射線診斷活動或實踐的車輛。
3.2
車載式診斷X 射線機 X-raydiagnosticmachineinstalledonvehicle
安裝在醫用X射線診斷車上的固定式X射線機,通常由X射線發生裝置、X射線成像裝置以及床、臺、支架等附屬設備組成。按功能可分為透視車載機、攝影車載機、透視攝影車載機、乳腺攝影車載機。
3.3
車載(X 射線)機房 X-rayroomonvehicle
醫用X射線診斷車車廂內實施醫療照射的隔室。
3.4
臨時控制區 temporarycontrolledarea
車載X射線機工作時,為限制公眾照射在醫用X射線診斷車外設定的有明顯邊界標志的臨時防護區域。
4 總則
4.1 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一般應在巡回體檢或醫學應急時使用,不應作為固定場所的常規X射線診斷設備。
4.2 使用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的單位,應對其放射診斷中的放射防護工作全面負責,主要包括:
a) 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工作場所的臨時選址;
b) 裝備與檢查工作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及防護設施;
c) 配備與檢查工作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d) 對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放射防護知識進行培訓,并滿足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求;
e) 制定并落實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實施放射防護質量保證大綱。
4.3 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放射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業務技術,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滿足放射工作人員崗位要求。
4.4 車載式醫用X 射線診斷系統放射工作人員防護應遵從防護最優化原則,所受照射應符合GB18871中職業照射劑量限值的規定。個人劑量監測應符合GBZ128的要求。
4.5 受檢者所受的醫療照射,應遵循實踐正當性和放射防護最優化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對確實具有正當理由需要進行的醫用X射線診斷檢查,應在不影響所需診斷信息的前提下,把受檢者劑量控制到可以合理達到的盡可能低的水平。
5 車載式診斷X 射線機防護性能要求
5.1 車載式診斷X射線機的通用防護性能要求和專用要求應符合GBZ130的規定。
5.2 透視車載機、攝影車載機、透視攝影車載機的影像質量控制應符合WS76的規定,乳腺攝影車載機的影像質量控制應符合GBZ186的規定,CR系統的影像質量控制應符合GBZ187的規定。
5.3 設備隨機文件應說明下列與放射防護有關的性能:
a) 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外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圖(參見附錄A);
b) 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的布局和防護設計圖;
c) 各種專用和特殊場合使用的X射線設備,應具體指出各應用條件下必須注意采取的相應防護措施。
6 車載式醫用X 射線診斷系統防護性能要求
6.1 車內
6.1.1 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車內應采用隔室設計,至少包括車載機房和工作人員隔室,布局應合理。
6.1.2 車載機房應有固定屏蔽,除頂部和底部外,屏蔽應滿足GBZ130機房屏蔽防護鉛當量厚度要求。
6.1.3 乳腺攝影車載機及具有透視功能的車載式診斷X射線機在透視條件下檢測時(檢測條件按附錄B設置),機房各側廂壁外表面30cm 處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于2.5μSv/h;其余各種類型車載攝影機房外人員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劑量應不大于0.25mSv。
6.1.4 工作人員應隔室操作,并設立觀察窗或監視設備,用以觀察受檢者狀態。
6.1.5 車載機房的門、窗應合理設置,并有與其所在廂壁相同的鉛當量。
6.1.6 車內應根據需求配備必要的受檢者防護用品(鉛橡膠性腺防護圍裙或方巾、鉛橡膠頸套、鉛橡膠帽子等)或輔助防護設施(可調節防護窗口的立位防護屏;固定特殊受檢者體位的各種設備)。
6.1.7 車載機房的門外應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警示說明、醒目的工作狀態指示燈;車載機房門應有閉門裝置,且工作狀態指示燈與機房門能有效聯動。
6.2 車外
6.2.1 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工作場所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周圍人員的駐留條件,X射線有用線束應避開人員停留和流動的方向。
6.2.2 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工作時,應根據設備隨機文件中提供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圖或通過實際測量,以2.5μSv/h為邊界,在車輛周圍設立臨時控制區,在邊界上設立清晰可見的警告標志牌(例如:“禁止進入X射線區”)和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在臨時控制區內不應有無關人員駐留。
7 車載式醫用X 射線診斷系統防護檢測要求
7.1 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進行驗收檢測和狀態檢測,并每年進行一次防護檢測;使用單位應對車載式診斷X射線機進行防護性能和穩定性檢測。檢測內容及要求應符合WS76、GBZ130、GBZ186、GBZ187的規定。
7.2 應在巡測的基礎上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檢測點。檢測點距地面(車內以地板計)130cm。
7.2.1 車內檢測點一般應包括:
a) 車內:車載機房廂壁外;
b) 與機房聯通的門、觀察窗、過道;
c) 車內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經常停留位置。
7.2.2 車外檢測點一般應包括:
a) 車頭、車尾方向各1個點;
b) 車身兩側至少各3個點;
c) 主射束朝向位置及其他巡測發現輻射水平異常高的位置。
7.3 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防護檢測條件按附錄B設置。
7.4 檢測結果以周圍劑量當量率給出。對脈沖式X 射線源,應把脈沖對應的參數和重復頻率折算成1h的周圍劑量當量。
8 車載式診斷X 射線機操作中的防護要求
8.1 根據不同檢查類型和需要,選擇使用合適的設備、照射條件、照射野以及相應的防護用品。如有必要,應告知并指導受檢者合理穿戴個人防護用品。
8.2 對受檢者實施照射時,與診療無關的其他人員不應在車載機房內或臨時控制區內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