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5-03-29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木材加工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個體防護和職業健康監護。
本標準適用于木材加工、制造、貯存所涉及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控制,涵蓋了人造板、木制品、木塑復合材制造、竹材與木材的防腐、阻燃等改性處理加工、木材干燥等木材加工企業的職業病防治技術與管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6514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T 11651 個人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 15603 常見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20101 涂裝作業安全規程 有機廢氣凈化裝置安全技術規定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33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 203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
GBZ/T 224 職業衛生名詞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職業衛生名稱術語GBZ/T 224適用于本標準,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木材干燥 wood drying
采用干燥介質蒸發木材中的水分,使其含水率達到預定要求的生產技術。
3.2
木塑復合 wood-plastic composite
將塑料和木質粉料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在添加各類助劑后,通過熱擠出、注塑、壓制等方式而制成各類產品的生產技術。
3.3
木材改性wood modification
提高木材各種使用功能而對木材性能進行改變的生產技術。產品包括:塑合木、浸漬木、膠壓木、乙?;静?、彎曲木、炭化木、壓縮木、染色木等。
3.4
木材防腐 wood preservation
應用化學藥劑處理木材,防止菌、蟲、海生鉆孔動物對木材的侵害和破壞,而延長使用年限的防護技術。
3.5
木材熱處理 wood thermal modification
在缺氧的環境中,經180℃~240℃溫度對木材進行熱處理,而使其獲得的尺寸穩定、耐腐等性能的生產技術。
4 基本要求
4.1 木材加工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
4.2 木材加工、制造、貯存等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 “三同時”原則,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投入使用。
4.3 木材加工企業宜采用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技術,提高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減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于產生粉塵、輻射、化學毒物的工藝、工段和設備,宜采取封閉的方式,將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
4.4 不宜通過全密閉、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方式有效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時,宜采用局部密閉通風除塵排毒技術措施,并采用送排風換氣裝置降低整體作業環境有害因素的影響。
4.5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應對作業人員加強個體防護,配發相應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
4.6 應在生產工段或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GBZ158要求的警示標識,符合GBZ 203要求的職業病危害告知。
4.7 木材加工企業應對木材加工、制造、貯存作業場所的環境進行定期檢測,并應通過不斷采取改進控制措施,使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2.1、GBZ2.2規定的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5 廠區選址、廠區布置、廠房設計
5.1 廠區選址
工廠的選址應根據生產過程的衛生特征、環境要求、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狀況,結合建設地點現狀與當地政府的整體規劃,以及水文、地質、氣象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而確定。
5.2 廠區布置
5.2.1 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將車間按有無危害、危害的類型及其危害濃度(強度)分開;在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及生活區之間宜設衛生防護綠化帶。
5.2.2 易產生粉塵、化學毒物的生產區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木材鋸、銑、刨、磨等機加工工段中易散發粉塵的車間及施膠、涂飾、固化處理、木塑復合成型等易產生化學毒物的車間,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2.3 干燥窯、熱改性處理罐(窯)等高溫熱源宜布置在車間外;不能布置在車間外的高溫熱源設施,宜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車間下風側的臨窗位置。
5.2.4 噪聲與振動危害較顯著的生產設備宜單獨布置,多層廠房時宜將其布置在底層,并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5.2.5 多層廠房易產生揮發性有害氣體的工段,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層,以防止或減輕下層對上層作業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5.2.6 相鄰兩建筑物的間距不宜小于二者中較高建筑物的高度。
5.3 廠房設計
5.3.1 廠房的設計應滿足生產工藝與設備布置的通風要求并兼顧職業病防護設施需要。
5.3.2 應根據夏季主導風向設計廠房的朝向,使廠房能形成穿堂風或者能增加自然通風的風壓。廠房頂部宜設天窗,天窗排氣口的面積宜略大于進風窗及進風門的面積之和。
5.3.3 宜按照生產工段和設備工作環境的要求,利用車間墻體對產生揮發性職業有害因素嚴重的區域進行隔離。
5.3.4 多層廠房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設備、管道穿過樓板及墻壁上的孔洞部分應予密封,防止各樓層間職業危害因素的擴散和交叉影響。
5.3.5 工作場所采光設計按照GB 50033執行,照明設計依照GB 50034執行。照明設計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光源位置的選擇宜避免產生陰影。
5.3.6 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休息室。休息室應遠離熱源,采取通風、降溫、隔熱等措施,并符合GBZ2.2標準要求。
5.3.7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小于或等于8℃的月份大于或等于3個月的地區宜設集中采暖設施,最冷月平均氣溫小于或等于8℃的月份小于2個月的地區宜設局部采暖設施。當工作地點不固定,需要持續低溫作業時,宜在工作場所附近設置取暖室。采暖通風設計依照GB 50019執行。
5.3.8 宜根據生產特點、按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輔助用室,包括車間衛生用室(婦女衛生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業、工種或崗位設置的洗衣室)、生活區(休息室、就餐場所、廁所),并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要求。
6 工藝設計及設備選擇
6.1 生產工藝設計時,宜優先選擇經濟技術合理、先進、職業病危害程度較低的工藝。
6.2 宜優先選擇低揮發性、低毒的膠黏劑、防腐劑、改性劑、涂料。
6.3 優先選擇產塵量小、噪聲強度低的設備,并應有相應的控制措施;紫外、紅外等光源發生設備宜采取密閉的方式,優先選用自動操作方式。
6.4 對于塑合、改性等工藝中產生的揮發性有害氣體,應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7 材料輸送和存儲
7.1 散碎物料輸送應采用封閉方式。
7.2 木材防腐劑、膠黏劑、涂料等含化學毒物的物品運輸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
7.3 化學毒物的存儲應設定專門的場所,其貯存條件、貯存方式、貯存限量應符合GB 15603、GB 17916的規定。并應建立危險品出入庫及領取檔案制度。
7.4 揮發性化學毒物應使用密閉容器盛放。開啟使用后,應加蓋密封。
8 主要有害因素的控制
8.1 粉塵危害控制
8.1.1 生產性粉塵的來源
木材加工車間鋸切、銑削、鉆削、磨削、削片等機加工工段生產過程中易產生粉塵。
8.1.2 粉塵控制措施
8.1.2.1 產塵車間或作業區生產性粉塵的控制以局部排風為主、全面通風換氣為輔。局部排風可采取外部吸塵罩和密閉罩兩種方式。
8.1.2.2 對于生產設備散發的粉塵,應優先采取源頭控制的方法,根據所散發粉塵的理化特性、散發量以及擴散特點,合理選擇吸塵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利用通風除塵系統對粉塵進行有效捕集和凈化。
8.1.2.3 若生產設備無吸塵罩時,應設置吸塵罩。吸塵罩的數量、結構和安裝應滿足對粉塵捕集的需要,并符合GB/T 16758標準要求。
8.1.2.4 對于粉塵作業經通風系統處理后仍有粉塵擴散的場所,應采取相應的全面通風換氣措施。
8.1.2.5 定期檢查和檢測通風除塵系統工作狀態,并對通風除塵系統進行定期維護,確保系統經常處于預定的工作狀態。
8.2 化學毒物
8.2.1 化學毒物的來源
木材加工中施膠、熱壓、涂飾、固化、木塑復合、改性處理過程易產生化學毒物。
8.2.2 毒物控制措施
8.2.2.1 企業使用的各類化學品應具有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安全使用說明書。
8.2.2.2 對于生產設備散發的有害氣體,應優先采取源頭控制的方法,根據所散發有害氣體的理化特性、散發量以及擴散特點,合理選擇吸風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利用通風凈化系統對有害氣體進行有效捕集和凈化。
8.2.2.3 涂膠機、噴漆室、熱壓機、壓力罐及單體回收器應定期進行檢修、保養。
8.2.2.4 木制品表層涂飾必須在噴漆室進行,噴漆室應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風方式,且宜安裝濕式設施對化學毒物進行凈化。噴漆室的設計、使用、維護應符合GB 20101和GB 6514的要求。
8.2.2.5 涂裝、防腐、改性等工段的有害廢渣應妥善保管,并按有關危險廢棄物處理的規定執行。
8.3 噪聲
8.3.1 生產性噪聲的來源
木制品的鋸、銑、刨、磨、鉆、削片等機加工工段,空氣壓縮機、真空泵、各類電機等機械設備運轉過程易產生噪聲。
8.3.2 噪聲控制措施
8.3.2.1 產生較強噪聲的機電設備宜集中放置,并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8.3.2.2 對鋸、銑類設備,應采取安裝隔聲罩、隔聲擋板等措施降低設備噪聲對周圍作業環境的影響。
8.3.2.3 對因振動而產生強噪聲的設備宜采取減振降噪措施。
8.3.2.4 氣力輸送管道宜進行管道包扎降噪。
8.4 電磁輻射
8.4.1 輻射來源
木制品微波干燥、蒸氣干燥、紅外干燥,木材熱處理,木制品底(面)漆固化,塑合木、浸漬木等木材改性樹脂固化工段有可能產生微波、紫外、紅外、熱輻射及其他輻射。
8.4.2 控制措施
8.4.2.1 產生電磁輻射的工段宜隔離設置,產生輻射危害的操作宜選用自動控制方式。
8.4.2.2 紫外燈管、紅外燈管及其他輻射源必須有防護罩,不得外露或出現漏光;加熱源宜選擇空氣流通性好、開闊的位置,并做好保溫措施,減少熱量向外部輻射。
8.4.2.3 產生電磁輻射的車間應加強管理,嚴禁非工作人員隨意出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個體防護用品后方可進入。
9 個體防護
9.1 企業應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配備符合GB/T 11651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
9.2 企業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個體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及適用性、局限性等相關知識的培訓,并監督作業人員上崗時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
9.3 個體防護用品應按照要求進行維護、保養、清洗。當個體防護用品失效時應及時更換。
9.4 作業人員不應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飲水、進食,不應穿防護服進入餐廳等非作業場所。
9.5 接觸化學毒物作業人員下班后,應進行洗浴、更換衣物。
9.6 當操作中人體的某些部位會受到潛在的輻射危險,或長時間近距離接觸輻射源時,應穿戴適當的防輻射用具。
10 事故應急
10.1 應根據車間(崗位)毒害情況配備防護器具,設置存放柜。并應設置明顯標識,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應急使用需要。
10.2 有可能發生化學性灼傷及經皮膚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如施膠、噴漆、防腐生產等)的工作場所,應根據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特點,就近設置現場應急處理設施。急救設施應包括:不斷水的沖淋、洗眼設施、個體防護用品、急救包及急救藥品、轉運病人的擔架和裝置、急救處理的設施以及應急救援通訊設備等。急救藥品的配置可參照GBZ 1相關要求。
11 職業衛生管理與教育
11.1 企業作業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監督管理。
11.2 企業應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開展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
11.3 企業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職業衛生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知識和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相關培訓。
11.4 企業應督促、指導作業人員按照要求正確佩戴、使用防護用品,并定期組織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檢修和保養。
11.5 企業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相關知識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相關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11.6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作業人員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重新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再培訓。
12 職業健康監護
12.1 企業應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建立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2.2 針對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易對人體某一方面或幾個方面造成的損傷,開展有針對的體檢工作。體檢項目應根據不同工段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依照GBZ188執行。
12.3 企業應將體檢結果告知作業人員,當作業人員離開本單位時,應提供體檢復印件。
12.4 企業不得安排職業禁忌者從事其禁忌的作業和相關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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