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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Q 4250-2015 電鍍工藝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發表時間:2015-03-29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電鍍工藝防塵防毒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鍍工藝的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個體防護措施、應急措施及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有電鍍工藝的企業、車間及工段。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 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4 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

          GBZ/T 225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T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7915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電鍍 electroplating

          在含有金屬鹽的電解質溶液中,根據電化學的基本原理,以被鍍覆金屬作為陽極(或用不溶性陽極),欲鍍覆金屬的工件作為陰極,借助直流電源,在工件表面形成均勻、致密、結合良好的單質金屬或合金沉積層的過程。

          3.2

          鍍前處理 treatment before electroplating

          施鍍前修整工件表面,除掉工件上的油污、氧化皮、毛刺等物質,以裸露出基體材料新鮮、干凈的表面,為后續鍍層的沉積提供所需的電鍍表面的過程。

          3.3

          鍍后處理 treatment after electroplating

          為使鍍層增強防護性能,提高裝飾性能及其它特殊目的而進行的處理,如鈍化、封閉或除氫等。

          3.4

          有機溶劑脫脂 degreasing by organic solvent

          利用有機溶劑清除工件表面油污的過程。

          4 基本要求

          4.1 企業防塵防毒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加強對粉塵與毒物防治工作的管理,推行清潔生產,不斷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并對本單位的塵毒危害治理承擔責任。

          4.2 企業選址、總體布局與廠房設計應符合GB 50187與GBZ 1的規定。企業在新建、改建、擴建電鍍工藝項目及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電鍍工藝項目時,應根據所產生的塵毒種類和特點,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電鍍工藝防塵防毒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并同時投入使用。

          4.3 廠區應按照生產區、輔助生產區(電鍍零部件儲存區、電鍍用原料的儲存倉庫等)以及非生產區(辦公區)進行合理布局,建筑物結構應符合GBZ 1的要求。

          4.4 廠房和化學品庫房應與職工宿舍、食堂等生活場所保持安全距離;高毒有害工作場所與低毒無害工作場所宜分開布置,化學品的貯存條件應符合GB 15603、GB 17915及GB 17916的要求。

          4.5 企業應改進電鍍工藝,采用無毒代替有毒或低毒代替高毒的原則選用材料;電鍍工藝應優先采用機械化、連續化、密閉化及自動控制設備。

          4.6 產生塵毒危害的工作場所、工藝過程、設備設施在設計(或選址)時應符合GB 5083 、GBZ 1、GB/T 12801、GBZ/T 194的要求,排風罩的設計應符合GB/T 16758的要求,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應符合GBZ 2.1的要求。

          4.7 作業人員發現塵毒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向企業有關部門報告。

          5 技術措施

          5.1 一般要求

          5.1.1 電鍍槽邊應安裝局部排風設施,并定期檢查通風系統運行是否正常。含氰化物工序的局部通風設施應單獨設置,含鉻工序的局部通風設施宜單獨設置。

          5.1.2 操作前,應打開通風設備;停止作業時,應后關閉通風設備;若通風設備出現故障應停止操作。

          5.1.3 粉塵、酸霧和有毒氣體應經凈化或吸收處理達標后排放,排放氣體應符合GB 16297要求。

          5.1.4 氰化物或含氰液的存放場所應遠離酸性物質(如含氰鍍槽應遠離酸性溶液槽),并通風良好;含氰化物的污水應單獨處置;廢棄的氰化物溶液,應通過分析試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站。

          5.1.5 工件表面的酸性物質應清洗干凈后再放入含氰鍍槽;工件在用氰化物電解液電鍍后,應在專用的水洗槽內用清水沖洗干凈。

          5.1.6 產生酸霧的液面宜放置酸霧抑制劑。

          5.1.7 作業人員有外傷時,不應繼續工作。傷口未愈的人員,不應接觸氰化物、鉻酸酐等劇毒品。

          5.2 鍍前處理與鍍后處理的防塵防毒

          5.2.1 采用干法噴砂清理工件表面時,應采用密閉式噴砂工藝。

          5.2.2 機械拋光與打磨等工序應設有吸塵裝置或局部通風設施,吸塵裝置或局部通風設施應及時維護。

          5.2.3 使用有機溶劑脫脂時應采用局部通風設施。在滿足工藝要求的情況下,宜采用水基溶液脫脂及低溫脫脂工藝。

          5.2.4 酸洗除銹槽應設置局部通風設施。

          5.3 電鍍過程防毒

          5.3.1 在使用含氰或含鉻的溶液時應防止溶液接觸皮膚。

          5.3.2 掛裝與取下電鍍工件應佩戴耐酸耐堿手套,不應直接接觸工件。

          5.3.3 落入鍍槽的鐵制工件宜用磁鐵取出,而非鐵質工件宜用帶有長柄的撮鏟或夾具取出。

          5.3.4 工件進出溶液的速度應緩慢,防止液體飛濺。若采用人工放置,特別是帶有深盲孔的工件,應使工件有一定傾斜角度,并緩慢進行。

          5.3.5 電鍍過程中應嚴格控制工作溫度和電流密度。

          5.4 其他措施

          5.4.1 盛裝及運送氰化物的器具應專用,稱量及盛裝應在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并在明顯位置標注劇毒標記。器具使用完畢后,應作消毒處理,并用水沖洗干凈。

          5.4.2 配制和調整溶液時,應將固體化學藥品在槽外溶解后再慢慢加入槽內,不應將固體化學藥品直接投入槽液中。

          5.4.3 向槽內加入有毒化學藥品時,應在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并按作業指導書要求操作。

          5.4.4 氰化物電鍍用的陽極宜采用沖洗的方式,不應擦拭。清洗陽極棒和陰極棒的時候,應將其從槽上取下后再清洗,不應直接洗擦。

          5.4.5 氰化物溶液槽使用后應將槽蓋蓋嚴。

          6 管理措施

          6.1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防塵防毒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責任制、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防塵防毒設施維修保養制度、塵毒定期檢測和日常監測制度等。

          6.2 企業應針對不同工序,制定相應的防塵防毒作業指導書。

          6.3 企業應設置或指定防塵防毒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并明確其職責。

          6.4 企業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防塵防毒知識;作業人員上崗前應熟知所在崗位有毒有害物質的毒性、化學特性、預防辦法及應急救援措施,并定期對其進行防塵防毒知識培訓。

          6.5 對有塵毒危害的工作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警示標識應按照GB 2894和GBZ 158的要求設置。

          6.6 電鍍工序所在車間和劇毒化學品倉庫外應設置更衣室及存放作業人員工作服的專用間。接觸劇毒化學品人員的工作服應在更衣室更換,集中放置在更衣室指定位置,不應將工作中受污染、沾毒的工作服帶入生活區。工作服應每周清洗一次。

          6.7 對劇毒品的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a)劇毒品儲存和使用場所的建筑結構應完整,無關人員不允許進入。劇毒品儲存場所應設防盜報警裝置。

          b)劇毒品應單獨存放在專用倉庫內,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c)領用的劇毒品應全部加入溶液中,不應在工作現場存放。

          d)使用劇毒品的崗位應設置標明劇毒品的種類、危害、可能造成的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的中文警示說明。

          e)劇毒品的包裝容器和包裝袋應消毒后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回收,存放應符合GB 15603的要求。

          6.8 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化學品,不應在同一庫房貯存。

          6.9 存放有毒化學品、腐蝕性試劑的包裝袋及玻璃器皿等,用完后應由專人妥善保管或集中銷毀。

          6.10 企業應對電鍍生產車間、劇毒品庫房等進行塵毒濃度監測,并及時公布監測結果。監測點的采樣應符合GBZ 159的要求。

          6.11 企業應委托依法設立的、取得有關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塵毒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現狀評價。對塵毒濃度不符合GBZ 2.1要求的工作場所,應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治理措施。

          6.12 企業應每年對電鍍工藝的防塵防毒工作進行綜合評估,評估應包括下列內容:

          a)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情況;

          b)塵毒防護設施的配備和運行情況;

          c)塵毒危害警示標識的設置情況;

          d)防塵防毒知識培訓情況;

          e)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f)塵毒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情況;

          g)應急救援設施配備情況;

          h)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狀況、健康監護執行情況以及職業病的發病情況。

          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應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加以解決。評估報告應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7 個體防護

          7.1 企業應按照GB/T 11651、GB/T 18664與GBZ/T 225的規定,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2 作業人員應具有正確選擇及使用與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相適應的個人防護用品的能力,熟知個人防護用品的適用性和局限性。

          7.3 作業人員進入工作場所前,應正確使用和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a)在可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場所,應穿戴防護服、防護鏡或防毒面具等;

          b)在配制、調整、運輸和使用酸堿溶液的場所,應穿戴長膠裙、耐酸耐堿手套以及護目鏡等;

          c)設備維護過程中,清洗陽極板時應戴耐酸耐堿手套;

          d)毒物可經皮膚吸收時,應穿橡皮制服、戴橡膠手套等;

          e)接觸強酸的作業人員,應佩戴耐酸手套、耐酸防護服、耐酸套鞋、防護鏡及口罩等;接觸發煙硫酸或硝酸時,應使用防毒面具或專用口罩。

          7.4 在清洗有毒的電解液鍍槽時,應戴防毒面具,并開啟局部通風裝置。

          7.5 個人防護用品應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并按規定定期更換。

          7.6 作業人員班后應將人體接觸工作環境的部位清洗干凈。

          7.7 不應在工作場所吸煙、飲水或進食。

          8 事故應急

          8.1 應急設備設施

          8.1.1 在使用劇毒品的場所,應配備消毒設施和消毒溶液。

          8.1.2 凡接觸酸、堿等腐蝕性化學品,或因事故可能發生化學性燒灼傷,以及可經皮膚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場所,應設有盥洗、沖洗眼睛、緊急事故淋浴設施,并設置不斷水的供水設備。

          8.1.3 在電鍍車間附近應設立急救點,配備與有毒物品性質相適應的急救藥箱及個人防護用品。急救藥箱內藥品的配備及用途可參考附錄A,急救人員應熟知各種急救藥品的用法及用量。

          8.1.4 在可能發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氣體監測、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事故通風換氣次數應符合GBZ 1的規定(每小時不宜小于12次)。

          8.1.5 含有氰化物等有毒液體及腐蝕性液體的工作場所應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設施。

          8.2 應急處置

          8.2.1 當酸、堿等腐蝕性物質引起化學性皮膚燒灼傷時,應迅速將患者移離現場,脫去被化學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襪等,立即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

          8.2.2 當酸、堿等腐蝕性物質引起化學性眼部燒灼傷時,應立即就近仔細沖洗眼部,去除殘留化學物。

          8.2.3 對氰化物中毒者,現場緊急處置后應及時就醫。

          8.2.4 企業應與具有應急救援能力的醫療機構保持密切聯系,并建立合作關系,以便發生急性塵毒危害事故時能夠得到及時的醫療救助。

          8.3 應急救援

          8.3.1 企業應建立、健全塵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模擬演練,提高應急救援水平。應急救援預案應符合AQ/T 9002的要求。

          8.3.2 發生塵毒危害事故時,應立即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救護人員應做好個人防護后施救。

          8.4 其他措施

          企業應定期對本單位存在的塵毒危害隱患進行排查,對可能發生或引起塵毒危害事故的工作場所應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9 職業健康監護

          9.1 企業應結合作業中存在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作業人員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9.2 企業應當按照GBZ 188的要求組織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作業人員,體檢內容及周期應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規定。已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人員應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人員,應按照國家要求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發現職業禁忌證不得從事相關作業。

          9.3 企業應按規定為作業人員建立并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作業人員離開企業時,如有需要,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簽章。

          9.4 職業健康檢查應由具備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下載:http://www.zaaracollections.com/news/6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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