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5-03-25 來源:職業衛生網 瀏覽次數: 評論: 頂: 踩: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卷煙制造企業防塵防毒的技術要求、措施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卷煙制造企業防塵防毒技術措施的實施、監督和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T 18664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化學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59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2 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YC/T 201 卷煙廠除塵器
YC 301 儲煙蟲害治理磷化氫與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規程
YC/T 323 卷煙企業安全標識使用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卷煙制造企業 Cigarett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各種卷煙生產企業,不包括煙葉復烤、生產煙用濾嘴棒的纖維絲束原料的制造。
4 基本要求
4.1 卷煙制造過程防塵防毒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對塵毒危害進行綜合治理。
4.2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卷煙制造項目的防塵、防毒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并投入使用。
4.3 應改進生產工藝、淘汰落后工藝,選用不產生或少產生粉塵危害的工藝和設備。
4.4 熏蒸殺蟲應優先選擇危害小的工藝方法,殺蟲劑應以無毒物料代替有毒物料,低毒物料代替高毒物料。
4.5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管理體系,使作業人員得到有效的職業健康保障。
5 工藝與廠房
5.1 工藝
5.1.1 以下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塵毒危害(實際產生有害物質的過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a)在煙葉儲存場所使用殺蟲劑、對煙葉的熏蒸和儲存過程;
b)卷煙原料的運輸裝卸過程;
c)拆包、篩分、轉運(皮帶輸送、振動輸送和氣力輸送等)過程中因設備的不嚴密而導致的粉塵逸散;
d)切塊機、切絲機、烘絲機,煙絲流動冷卻機、隧道式烘梗機、卷煙機、煙絲膨脹機、切葉機等設備運行過程中;
e)人工清掃地面、設備積塵過程;
f)噴碼、膠粘過程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
5.1.2 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采取機械化、自動化操作或密閉的生產設備,避免作業人員接觸有害因素。
5.1.3 應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毒物特性,采取防塵防毒技術措施,使有害物濃度限值符合GBZ2.1的規定。當采取措施不能使塵毒濃度降低到GBZ2.1 的要求時,還應采用個體防護措施,有效降低塵毒對作業人員的危害。
5.2 生產廠房
5.2.1 選址
5.2.1.1 廠址應布置在當地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被保護對象的上風側,應滿足GBZ1的要求,不得位于窩風地段。
5.2.1.2 企業和居住區之間應設置足夠寬度的衛生防護距離,且應滿足GBZ1的要求。
5.2.2 布局
5.2.2.1 應將存在塵毒危害的作業場所遠離生活場所;熏蒸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并保持安全距離;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5.2.2.2 廠區總平面布置應做到功能分區明確。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污染物本底濃度低和擴散條件好的地段,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散發有害物的車間,應位于相鄰車間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2.2.3 存在塵毒危害的工作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塵毒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自然通風的下風側;如布置在多層建筑物內時,放散密度小于空氣的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如工藝要求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5.2.2.4 廠房布局應根據工藝流程,減少粉狀物料的運輸距離及中轉次數,避免不合理的交叉和重復運輸,盡量減少粉塵毒物的產生。廠房布局應有利于通風、采光。
5.2.2.5 生產區內部布置應避免粉塵、毒物的交叉污染。
5.2.2.6 塵毒作業區周圍環境地帶,宜根據廠區的總體布局和當地的氣候、土壤條件,選擇滯塵能力大的植物進行廠區綠化。
5.2.3 應按照GBZ1要求設置衛生輔助用室。
6 工程技術措施
6.1 煙葉拆包工位應設外部排風罩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危害。
6.2 粉狀物料宜采用密閉化輸送,并應防止物料輸送過程中因設備的不嚴密導致的粉塵逸散。
6.3 在工藝允許條件下,應減小物料輸送落差。
6.4 輸送轉運點、設備之間及存在落差的落料處產生塵毒危害部位應有通風措施。
6.5 存在塵毒危害的設備在合理密閉的基礎上宜采取隔離措施,避免作業人員直接接觸。
6.6 噴碼、膠粘工位應有通風措施。
6.7 熏蒸作業應滿足YC301要求,應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熏蒸作業場所應密閉。熏蒸作業完成后經通風換氣、有毒物質濃度經檢測符合GBZ2.1的規定、撤銷警戒區和撤除警示標志后,作業人員才可進入。
6.8 盛裝熏蒸劑和殺蟲劑的包裝物和熏蒸過程使用的遮蓋物應集中放置和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6.9 使用殺蟲劑的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限值應符合GBZ2.1要求。
6.10 應定期對庫房、車間地面和通風裝置等進行清潔,避免積塵。清潔時應選用濕法清掃或真空吸掃,防止二次揚塵。
7 通風凈化系統
7.1 應根據工藝特點和有害物質的特性對存在塵毒危害作業點采取局部排風、全面通風或混合通風等措施。
7.2通風除塵系統應根據工藝要求滿足塵源點的風速、罩口等設計需要,應符合GB50019、GB/T 16758和YC/T201的規定。
7.3 高溫、高濕與常溫工藝點的除塵系統宜分開設置;對環境除塵、切絲機粉塵收集、篩分物收集等對風速波動不敏感點宜設組合除塵系統。
7.4 塵源宜采取密閉措施,當無法密閉時,應設置外部排風罩。排風罩設計應滿足GB/T 16758要求。
7.5 除塵器的卸料口應安裝卸料鎖風裝置,卸料閥應密閉,防止漏風。應及時處理捕集粉料,防止二次揚塵。
7.6 通風除塵系統各部位連接應嚴密。
7.7 應對通風除塵系統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8 操作具有除塵毒裝置的設備,應先通風、后作業;作業結束時,應先關閉設備、后關閉除塵毒裝置。
7.9 除塵室應與生產車間隔離。
7.10 應對通風除塵系統定期維修檢測,通風除塵系統處理風量、凈化效率、設備阻力、設備漏風率等參數在運行中應達到額定的工作要求。
7.11 通風除塵系統的檢測裝置應定期維護和校驗。
8 個體防護
8.1 用人單位應根據GB/T11651和GB/T18664為接觸塵毒作業人員提供適用、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
8.2 應對作業人員進行防護用品相關知識的培訓,說明防護裝備的使用和保養要求。并應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
8.3 接觸塵毒作業的人員上崗時應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8.4 個人防護用品應按GB/T18664要求進行維護、保養。
8.5 從事熏蒸殺蟲作業人員進入密閉的熏蒸場所時應佩戴與磷化氫等有毒氣體性質相匹配的過濾式或隔離式防毒面具。
8.6 熏蒸作業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應存放單獨作業區域內,不得穿戴到其他作業區域。
9 管理
9.1 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防塵防毒工作。
9.2 應建立健全防塵防毒規章制度。
9.3 與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寫明。
9.4 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作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操作規程。
9.5 用人單位應依照GBZ188制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并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
9.6 接觸粉塵、毒物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158和YC/T323要求,在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警示、警告標志和標識,說明危害性及其應急處理措施。
9.7 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作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有毒物品的作業。
9.8 應向屬地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9.9 用人單位應對熏蒸殺蟲作業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不符合防毒要求的作業場所及時整改。
10 事故應急
10.1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0.1.1 應制定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滿足 AQ/T9002要求。
10.1.2 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規定相應的救援設備及措施。
10.1.3 應急救援預案應經常維護并及時更新。
10.2 應定期開展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
10.3 熏蒸場所應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應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通訊報警裝置。
10.4 應對職業危害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使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
11 績效監測
11.1 職業健康檢查
11.1.1 用人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及緊急情況的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1.2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對有職業禁忌、健康損害、需要復查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得到妥善安排。
11.1.3 職業健康檢查應由具有職業健康體檢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11.1.4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詳細記錄,并納入用人單位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2 作業場所檢測
11.2.1 用人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塵毒的日常監測。
11.2.2 應根據GBZ/T192和有關規范的要求定期對粉塵作業點進行有害物質檢測,并將檢測結果整理歸檔保存。
11.2.3 粉塵、毒物檢測的項目、采樣點的設定及數量、采樣頻率、采樣方法、采樣記錄按GBZ159的規定執行。
11.2.4 塵毒采樣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
11.2.5 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定期公布檢驗檢測結果。
11.3 監督管理
11.3.1 用人單位應開展職業有害因素辨識,定期對防塵防毒管理和技術進行綜合評估,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應予以整改。評估報告應存入企業職業衛生檔案。
11.3.2 用人單位生產工藝、設備、物料、產量等發生改變時,應開展塵毒危害因素的辨識和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預防職業危害的控制措施。
下載:http://www.zaaracollections.com/news/6132.html